顧客到餐廳吃飯,因地面濕滑跌倒受傷。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合肥某餐廳因管理不到位承擔顧客受傷的七成責任,賠償傷者各項損失3萬余元。
2010年3月,合肥市民葉某與朋友在某餐廳就餐時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致使葉某左尺橈骨遠端雙骨折,遺留左上肢功能部分喪失的后遺癥,經鑒定葉某傷情構成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葉某認為餐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受傷,餐廳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合計7萬余元。而餐廳則辯稱葉某摔倒自身有主要責任。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餐飲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應當盡到合理限度內安全保障義務。該餐廳地滑致使顧客在就餐過程中摔傷,餐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葉某滑倒也有其自己未盡到充分注意的因素,葉某也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餐廳的過錯。餐廳應對葉某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葉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在對葉某的實際經濟損失據實核定后,法院一審判決餐廳賠付3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表示服判。(葉蔓、王鵬,記者:黃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