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商場摔傷,商場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嘉定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顧客在商場內滑倒致傷殘而起訴商場的案件。經過法院細致的審理,最終判令商場賠付顧客14萬余元。
摔傷原因 雙方各執一詞
2010年1月10日晚7時左右,天下著大雨。王奶奶與女兒、女婿前往商場購物。當走到商場內的洗手間門口時,王奶奶突然摔倒在地,跌傷了肩膀,后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對此,商場認為是王奶奶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只愿意賠償因摔傷支出的相關費用共計3萬余元;王奶奶及其家屬則認為摔傷的主要原因是雨天商場內地磚濕滑,而商場未在磚面上設置防滑措施或防滑警示,商場應賠償全部損失共計18萬余元。雙方對摔傷的原因各執一詞,致賠償數額協商不成,最后王奶奶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真相 法官耐心查找
商場對各自的主張均提交了大量證據。其中最為重要的證據有兩份,一是目睹事情發生經過的一位商場保安人員,陳述事發當天洗手間門口確實沒有防滑措施,事發后他及時向商場領導匯報了相關情況;二是在一份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調解筆錄中,商場的工作人員明確陳述王奶奶是因為地磚濕滑而摔傷。據此可以推斷,商場領導在聽取保安匯報后,對于事情經過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商場工作人員隨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組織調解時的陳述是商場真實意思的體現,即商場當時認可王奶奶是因為地磚濕滑、沒有設置防滑措施而摔倒。因此,法院認定,王奶奶摔傷是因為商場地面濕滑且沒有采取防滑措施所致。
分析爭議 理清主次責任
查明摔傷原因后,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商場是否應當承擔王奶奶摔傷的全部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商場理應對其顧客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事發當日為雨天,商場內地面相對濕滑,商場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防滑措施來保障顧客的安全,也沒有證據證明商場設置了相應的警告標志以提醒顧客注意安全,所以商場明顯存在過錯。對于王奶奶因此而摔傷造成的損失,商場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王奶奶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雨天可能導致地面濕滑,出行應小心防滑。事故的發生,表明王奶奶也沒有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最終,法院認定商場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并判令商場賠償王奶奶所受損失的80%,共計14萬余元。
服判息訴 商場迅速賠償
“辯法析理,勝敗皆服”是法院公平正義的最高要求。為了能讓案件雙方都心平氣和地接受裁判結果,承辦法官在判決后向雙方耐心詳細地解釋了判案理由。雙方表示服判,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當日,商場就交付了賠償款,案件得以圓滿結束。